在目前條件下,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評估和評價,仍然是非營利組織評估的基礎。通過政府的評估,得到政府積極的評價,是非營利組織得以生存和發(fā)展的根本前提。隨著法制的進一步完善、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管制的放松,以及利益關系人評估和社會評估機制的建立健全,政府對非營利組織評估的作用及其對非營利組織生存的影響會降低;但只要非營利組織的合法性需要通過登記來確認,政府評估的基礎性地位就不會動搖。
政府評估的特點
政府評估與其他形式的評估比較,有自己的特點,如果說其他形式的評估主要在于評價非營利組織的質量,政府的評估則主要確定非營利組織的合法性和合格性。歸納起來,政府評估有以下3個特點:
標準的法定性。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則要求政府對非營利組織評估的標準,必須具有規(guī)范的依據!缎姓S可法》頒布實施后,對于評估標準的規(guī)范層級和效力的要求更高。
結果的責任性。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評估,是履行法定的監(jiān)管職責,是一種執(zhí)法行為,非營利組織如果不能通過政府組織的評估,總是伴隨著法律上的責任。一般來說,以行政責任為主要責任形式,有可能是比較輕微的警示罰,如警告、限期改正,也有可能是相對嚴重的財產罰,最嚴重的是資格罰,可能導致非營利組織合法主體資格的喪失。政府的評估,可能伴隨刑事責任的產生,或者民事責任跟隨。
評估的可救濟性。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評估是一種履行法定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,也就意味著評估結果具有可救濟性。救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。非營利組織認為政府有關部門的評估結果違法,或者有其他方面的瑕疵,可以依法救濟,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
政府評估的主要途徑
登記管理機關的評估,主要通過年度檢查的形式,也會通過日常檢查的形式。
業(yè)務主管單位的評估,通過年度檢查的形式。
稅務部門的評估。關涉到非營利組織是否繼續(xù)享受免稅的資格,不僅僅是個稅收優(yōu)惠、促進發(fā)展的問題,也有如何通過稅收手段規(guī)范管理的問題。
財政部門的會計評估。完善政府評估的建議
確保評估標準的科學性、法定性和客觀性。評估標準可以通過依法確立來保障。
確保評估程序公開、透明、公信、平等。確保好標準能夠得到好的執(zhí)行,這需要大的法制環(huán)境來保障。
確保救濟途徑的暢通,是對權利的保障,也是對權力的制約,通過保障權利制約權力,通過制約權力保障權利。這涉及到誰來評估評估者的問題。